保定市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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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科协品牌学术活动申报与管理办法(试行)

2023-08-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市科协“四服务”职能,营造我市浓厚的学术氛围和创新环境,进一步规范保定市科协学术交流活动项目管理,参照《中国科协学术交流活动平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学会管理相关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品牌学术活动是指:市属学会、高校科协、企业科协、园区科协围绕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学术交流与研讨,推进学术建设,打造学术品牌,促进科技创新、学科发展和创新人才成长,助力推进保定品质生活之城建设开展的活动。

第二章  原则和形式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重点支持我市优先发展的科技领域及与经济社会发展中热点、难点问题紧密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特别是高端、交叉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鼓励自由探索,突出自主创新。

(二)择优支持。充分考虑申报单位开展学术交流的基础和自身条件,选择基础较好、可持续性强、活动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优先支持。

(三)公开公正。项目采取公开征集,通过专家评审择优支持,并予以公示,确保项目评审与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追踪问效。通过规范项目申报、评审、监管等环节的管理,对项目进行跟踪问效,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主要内容

(一)围绕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新兴交叉学科等领域的重点、热点、前沿问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二)围绕学术交流和学术建设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和调研、培训等工作。

(三)围绕自身组织建设、学科发展及学会改革,开展的综合性、前瞻性、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活动形式

(一)学术沙龙。开展学术研究、交流学术思想的活动。

(二)智库论坛。围绕基础学科、新兴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高新尖技术等领域的前沿、热点问题开展的探讨会、论坛等活动。

(三)学术交流活动。开展科学前沿领域、优先发展的科技领域及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紧密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综合交叉类学术交流活动。突出学科特色、促进交叉融合、促进交流合作的综合交叉类学术交流活动。

(五)在线学术交流。组织开展在线学术会议、创新学术交流形式,提高学术交流效率,促进学术信息的快速流动和资源共享。

(六)学术交流平台基础建设。开展课题调研、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对外宣传和信息共享等活动。

(七)鼓励推荐单位积极引入国家级、省级科技资源,承办国家级、省级的高质量学术活动。

(八)鼓励市属学会、高校科协、企业科协、园区科协横向联动实施组织赋能,联合开展活动。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市属学会(团体会员)、高校科协、企业科协、园区科协。可单独申报,也可以联合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二)具备实施项目的能力,有必要的工作积累和工作经验,基本工作条件(人员、办公条件、经费保障等)有可靠的保证。

(三)申报内容符合项目支持方向。

(四)符合项目年度通知所要求的具体条件。

第七条 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工作,发布申报通知,征集阶段为每年4月底前,每年申报一次。

(二)申报时需提交《品牌学术交流活动项目征集表》,填写《品牌学术交流活动项目申报书》及相关申报材料附件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申报的学术活动原则上要求在本年年初到10月底开展。

(四)各申报单位在活动结束后20天内,将活动开展实施方案、活动总结、活动照片(视频)、费用清单等全部资料一套提交市科协审核验收。

第八条 项目评审

(一)市科协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市科协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定于每年11月上旬开展,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及资助经费额度。

(三)由保市科协学企部提出奖补标准的建议,经市科协党组会议研究同意,进行公示5天。

(四)评审结果经社会公示无异议,获奖补单位填写《保定市科协品牌学术活动奖补申请表》,并附有关票据复印件等资料提交市科协。

第九条 项目评审标准

(一)创新性。项目名称、选题内容、组织方式及项目成果等体现创新精神。

(二)影响度。项目综合性强,规模适度。

(三)规范性。项目目标明确,经费支出和分配合理,组织工作规范。

(四)成效度。项目成果丰富,表现形式多样,社会影响好。

(五)完整性。申报材料填报认真、齐全、准确、务实。

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通过评审的品牌学术活动项目,市科协采取奖补方式,给予一定的的经费资助。单个项目资助经费总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内容的奖补,开支范围包括:组织学术活动所需的宣传展览费、策划设计费,活动期间的场租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对相关资料进行汇编的出版印刷、图书资料费,与学术交流有关的调研课题费、专家费、培训费、劳务费等。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接受保定市审计部门和市科协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